兄冒充弟与弟媳离婚复婚 被确认无效并受治安处罚

13.06.2014  19:24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哥哥冒充弟弟与弟媳离婚复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离婚、复婚登记无效。当事人还因违法办理身份证被处以治安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2月男方郑某滨与女方薛某登记结婚,1997年2月郑某滨前往美国务工。2005年7月,薛某为实现出国目的,与郑某滨之兄郑某林串通,由郑某林假冒郑某滨到公安局办理“郑某滨”身份证;嗣后,郑某林持该身份证与弟媳薛某分别于2005年7月及2007年4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复婚登记。2014年2月郑某滨回国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民政局、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离婚、复婚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离婚(复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薛某指使郑某林持公安机关核发的郑某滨身份证件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复婚登记,民政局也履行了婚姻登记必要审查义务,但由于薛某的欺瞒,致民政局难以审查出冒名登记行为,主要责任在薛某;在郑某滨未到场情况下,薛某办理离婚复婚登记,违反婚姻登记自愿原则,属无效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民政局作出离婚复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

  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对郑某滨与薛某各作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