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案外人担保 有协议不怕“赖账”

18.06.2014  13:42
  近日,永安法院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引入了案外人担保机制,从而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并及时化解纠纷。

  2014年3月5日,被告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拐角处不小心与原告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滚入路旁的小沟摔断了左腿,并有多处皮外伤,摩托车也受损严重。经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住院14天花去了手术费、护理费等各项医疗费用2万多元。吴某出院后向刘某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但是刘某由于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付。在请求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器具费等共计37650元。被告刘某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请求原告能减免部分费用,并希望法庭组织调解。但是原告吴某不同意调解,因其受伤已经花费大笔费用,康复过程中也会产生其它费用,急需该笔赔偿金,也不同意减免费用。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的亲戚罗某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能否为吴某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法院得知该情况后,在征得刘某的同意下,灵活运用案外人进行担保,由罗某为调解协议的履行作担保,从而调解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及时适用案外人担保机制,消除了原告对被告履行能力的疑虑,有利于其债权的顺利实现。同时,也促使债务人、担保人更加自觉的履行协议。而且,一旦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不仅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还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