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与战后日本的履行
核心要点:
■ 《开罗宣言》等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包括:永远不容许日本再发动战争;不准日本拥有发动战争的军事力量;日本必须归还被其掠夺的别国领土;对与日有争议岛屿的处理;对其战争罪犯的惩戒。
■ 战后日本右翼势力一直企图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成果,特别是否定《开罗宣言》等有关国际条法对其的惩戒条款,妄图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其行为包括:否定侵略罪行;修改和平宪法;增加军费,扩军备战等。
■ 与日本右翼势力的斗争具有艰巨性、复杂性、持久性的特点,显然单靠中国一国力量会有所不足,应当加快推进和形成反对日本右翼势力的国际统一战线。
■ 日本右翼势力的一系列危险举动不仅是对《开罗宣言》的公然违背,更是企图否定二战胜利成果、挑战战后国际秩序、谋求成为军事政治大国进而主导东亚政治的表现,将给亚太地区和全球国际局势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显现胜利曙光:2月,德国军队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惨败,东线战场局势开始逆转;9月,意大利政府无条件投降;在太平洋战场,中途岛海战后盟军扭转战局,开始对日发动反攻。为了更好地协调对日作战、惩罚日本侵略罪行,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签署并于12月1日共同发表《开罗宣言》。宣言确认了日本侵略和掠夺中国领土的事实,明确提出了战后对日本的处理决定,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大成果,是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的重要基石。
一、《开罗宣言》及后继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
1.《开罗宣言》及相关国际条法的承继性和法理性
经中美英三国首脑商定的《开罗宣言》草案完成后,送斯大林咨询,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这说明该宣言得到二战主要同盟国一致同意,具有法定性。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联合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苏联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证实了两个国际条法的继承性。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表明日本政府无条件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其的制裁。
1972年中国和日本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日本政府再次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以上事实确凿证明《开罗宣言》及相关国际条法的延续性和法理性,并为当时日本政府所承认。还必须特别强调,1947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以及几届日本政府通过的反战决议等等,都是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影响下,反映了同盟国的意志、深受日本侵略的亚太地区各国民众的诉求以及广大日本人民对军国主义泛起的警惕。
2.《开罗宣言》等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
永远不容许日本再发动战争。《开罗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就定性了日本发动战争的性质是“侵略”,而绝非后来日本声称的只是“进入”。《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指出:“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明确宣告绝不容许日本今后再踏上战争之路。
不准日本拥有再发动战争的军事力量。鉴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造成的灾难,同盟国商定,除永久铲除日本妄图征服世界的邪恶势力,还必须在日本建立“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直到“有确定可信之证据”证明“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
日本必须归还被其掠夺的别国领土。《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对与日本有争议岛屿的处理。考虑到日本归还岛屿可能会引起地域不清楚的争议,《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作为二战的战败国,美、中、英、苏等战胜国具有对其领土范围的解释权。
对战争罪犯的惩戒。日本当年鼓吹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理所当然应为其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受到惩处,所以《波茨坦公告》宣布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还世间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