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征环境保护税 首个申报期从4月1日开始

10.01.2018  10:51

访谈现场。

  访谈实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曾钟滔围绕环保税征税对象、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相关话题接受新华网专访。

  新华网福州1月10日电(陈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个申报期从4月1日开始。9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曾钟滔围绕环保税征税对象、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相关话题接受新华网专访。

  曾钟滔介绍,此次“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即根据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征税对象主要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

  就福建来讲,根据税法授权,统筹考虑环境现状、减少污染物排放需要、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福建也确定了具体的税额标准。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即除特定污染物外,为减轻企业负担,其他大气和水污染物均适用税法规定幅度内的最低税额标准。

  在征收管理方面,曾钟滔说,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环保税虽然在1月1日开征,但首个申报期是从4月1日开始。

  “环境保护费改税,基本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曾钟滔说,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根据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

  此外,环保税法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还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即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