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检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检定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综合〔2014〕1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
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煤矿不重视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和超时间未将分站及传感器升井检修、未按规定开展调校、传感器“示值”不准、安全监控系统失效、依靠科技进步预防事故的作用丧失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检定的项目、周期和检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第十八条、《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综合〔2009〕47号)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须进行检定的传感器为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水位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
检定周期:每年检定一次。
检定机构:取得检定资质的机构。
二、检定工作开展步骤和时间安排
针对我省煤矿实际,相关检定工作按照“由大到小、分项目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第一阶段: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检定。
1.2014年9月至11月,年生产能力15万吨(含本数)以上矿井;
2.2015年2月至8月,年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矿井。
(二)第二阶段:2015年9至12月,对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水位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进行检定。
(三)第三阶段:从2016年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项目、周期正常开展检定。
三、传感器检定方式
(一)煤矿企业自行将在用的各类传感器送交有资质部门检定;
(二)煤矿企业启用备用品,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分批、分次送检。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传感器检定工作,将其作为科技兴安、提升质量标准化水平的主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检定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综合〔2009〕47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闽煤安监〔2012〕11号)等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系统及各类传感器的维修维护及调校等工作,确保系统运转正常、工作有效;同时要按规定数量备好分站、传感器的备件,确保传感器送检期间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传感器检定收费标准,决不允许乱收费。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好技术优势,为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服务。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