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关于开展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闽煤安监综合〔2017〕9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安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为认真做好我省煤矿企业的调查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通知》(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所辖范围内各煤矿企业,并指定责任科室专人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调查及填报工作,确保被调查企业应填尽填。
2.各单位和被调查煤矿企业要组织负责调查统计的人员认真学习《通知》要求,按照《通知》附件中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表填报手册》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软件填写调查表,调查统计软件采用单机运行方式填报,可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chinasafety.gov.cn)“办公厅”子站下载。
3.被调查煤矿企业要将填报无误后的电子数据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情况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提交到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所属煤业公司)。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据实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程序,其中:
(1)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所属煤业公司)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煤矿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安监室)。
(2)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管辖的被调查煤矿企业数据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省能源集团安监室负责集团所属煤业公司报送电子数据的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福建煤监局综合处。
(3)福建煤监局综合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审核汇总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5.报送的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单位汇总封面”、汇总后的01-09调查表。“单位汇总封面”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的01-09调查表。
6.各单位要督促被调查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及要求,依据企业账簿实际发生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额填报调查表,严禁弄虚作假,致使数据填报不实不准。
7.各单位要严把审核报送关,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严格审核被调查煤矿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8.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严禁通过调查系统上传涉密数据和涉密文件;未经被调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数据。
9.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通知》中所列联系方式,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软件技术支持联系。
10.各单位请于9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至福建煤监局综合处,以便我局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总局。
联 系 人:郑晴
联系电话:0591-87622871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二号楼208室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情况的通知(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
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辖区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下统称被调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被调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措施做法,地方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被调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报送文字分析材料和软件统计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被调查企业请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表填报手册》(见附件)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软件填写调查表,调查统计软件采用单机运行方式填报,请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chinasafety.gov.cn)“办公厅”子站下载。
四、有关事项
(一)报送时间和内容。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1.纸质材料。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单位汇总封面”、汇总后的01-09调查表。“单位汇总封面”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的01-09调查表。
(二)报送程序。
1.被调查企业将填报无误后的电子数据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情况报告(电子版以附件形式上传)提交至所在地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分局、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据实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程序,其中:
(1)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企业(有关中央企业和煤炭企业除外)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管辖的被调查企业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县级安全监管局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被调查企业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市级安全监管局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煤矿安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企业(中央企业除外)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省级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对所属煤矿安监分局报送的电子数据审核汇总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3)中央企业负责所属被调查企业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三)填报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被调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工作,督促被调查企业做好填报工作,确保被调查企业应填尽填。
2.被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及要求,依据企业账簿实际发生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额填报调查表,严禁弄虚作假,致使数据填报不实不准。
3.各单位要严把审核报送关,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严格审核被调查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四)保密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严禁通过调查系统上传涉密数据和涉密文件;未经被调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数据。
(五)技术支持。
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软件技术支持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鲁金涛(010-64463486)、梁卓(010-64464110)。
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810-9797转7,151200762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表填报手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附件1-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调查表填报手册
一、编写目的
本手册是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表》的指导性手册,内容包括编写目的、调查范围、表列项目解释、填表方法和报送流程及要求。
调查表与调查软件配套使用,请认真按填写规则填写。
二、调查范围
(一)企业范围界定。 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下统称被调查企业)。
(二)时间范围界定。 此次调查时间范围自《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实施以来至2016年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即2012年~2016年度。
三、表列项目解释
(一)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二)单位代码。 已办理“三证合一”变更手续的企业,单位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填写时参见本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变更手续的企业,填写时,按照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不足18位的部分在代码后面以“0”补齐。
(三)企业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指调查对象注册地址。大型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四)单位性质。
央企: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地方国有企业:指除央企以外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
民营企业:指由自然人出资或非国企法人出资成立的企业。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 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六)行业类型。 被调查企业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所涉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类型填写行业名称。
(七)企业类别。 调查对象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所属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中的企业类别填写名称。详见表1:
行业类型 | 企业类别 | |
煤炭生产 |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 | |
其他井工矿 | ||
露天矿 | ||
非煤矿山开采 | 石油 | |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 ||
金属矿山 | (1)露天金属矿山 | |
(2)地下金属矿山 | ||
核工业矿山 | ||
非金属矿山 | (1)露天非金属矿山 | |
(2)地下非金属矿山 |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尾矿库 | (1)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 | |
(2)四等及五等尾矿库 | ||
(3)已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 ||
地质勘探单位 | ||
建设工程施工 | 矿山工程 | |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 |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 危险品生产 | |
危险品储存 | ||
交通运输 | 普通货运业务 | |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 | ||
冶金 | 冶金 | |
机械制造 | 机械制造 | |
烟花爆竹生产 | 烟花爆竹生产 | |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
军用船舰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八)企业规模。企业规模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企业大、中、小型、微型的划分标准见表2。
行业 类型 | 中小微型企业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资产总数(万元) |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工业企业(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以下 | 2000及以上 | 300及以上 | 300以下 | 300及以上 | 20及以上 | 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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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 | 收入80000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 | 6000及以上 | 300及以上 | 3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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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及以上 | 300及以上 | 300以下 |
交通运输 |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以下 | 3000及以上 | 200及以上 | 200以下 | 300及以上 | 20及以上 | 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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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储存 |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以下 | 1000及以上 | 100及以上 | 100以下 | 100及以上 | 20及以上 | 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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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九)应提取标准和实际提取标准。 “应提取标准”指企业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的计提依据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实际提取标准”指企业当年实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其单位:元/吨、元/千立方米、%、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十)应提取数和实际提取数。 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填报。“应提取数”指企业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当年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实际提取数”指企业当年实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单位:万元,取整数。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数。
当年结余数=当年实际提取数-当年合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数。
账面累计结余数=企业上一年度账面累计结余数+当年结余数。
四、填表方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表》由所有法人企业分户填报。
(二)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相应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然后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表》按“行业类型”或“企业类别”分别逐项填报。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五、报送流程及要求
(一)报送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数据实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具体调查统计软件操作说明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系统操作手册》):
1.各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本省相关企业(有关中央企业和煤炭企业除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各县安全监管局对辖区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管辖企业填报数据,在调查统计软件上建立 “市管辖企业” 汇总节点进行审核汇总,并对各县安全监管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省管辖企业填报数据,调查统计软件建立 “省管辖企业” 汇总节点进行审核汇总,并对各市安全监管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中央企业除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各煤监分局对辖区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所属煤监分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3.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所属被调查企业数据的填报、审核以及汇总工作。企业(集团)本部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金额,须先在调查统计软件上建立“ 企业(集团)本部 ”企业节点,填报完成后与所属企业数据一并进行审核汇总,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报送要求。
各单位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正式报送调查报告及电子数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须包括调查通知中明确的调查内容;汇总报送单位须在调查统计软件中打印汇总封面及自动生成的不同行业的01-09汇总调查表数据。
(三)保密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严禁通过调查系统上传涉密数据和涉密文件;未经被调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