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管委会有关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此前风险排查基础上,结合商务部风险排查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对全省外商投资租赁融资业进行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辖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自查工作。要求企业认真对照商务部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自查报告。各有关单位应于3月10日前收齐辖区内企业的自查报告,并报送我厅。
二、配合进行现场检查。我厅将结合企业的自查情况及全国融资租赁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填报的信息情况,抽取部分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视情约谈企业的法人、高管、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届时请各单位予以配合。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实际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福州市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辖区(不含福州、平潭自贸片区)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自贸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规情况,特别是对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厅报告。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