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合理选择维权方案?
核心提示:
编辑部: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总房价款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购房款挪用于其他项目,导致建房资金不足不能正常施工,最终导致工期严重拖延而无法正常交房,已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和部分业主准备起诉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不知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仅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哪一个方案风险更小?
赵某
赵先生: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您作为房屋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也有权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至符合交房条件时止,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动权在您手上。你想提起诉讼,又想尽量减少诉讼风险,这是人之常情,确实在起诉前应当慎重考虑。您如选择不解除合同,可要求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至符合交房条件时止,法院一般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没有多大的诉讼风险,只有胜诉后何时能执行到位的风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还有可能涉及到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即如果您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按揭贷款,必然牵涉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按揭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没有办理按揭贷款,则要求解除合同、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胜诉也没有什么悬念。但由于逾期交房是开发商挪用资金造成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已经出了问题,即使法院判决其返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可能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可能要将房屋拍卖后才能实现债权。若房屋未能拍卖成功,则可能面临购房款无法收回,同时因合同已判决解除而不再拥有房屋,变成既不能收回购房款又不能取得房屋的局面,更不用说还要面对房屋按揭的问题。建议不要起诉解除合同,只起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