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7.08.2018  10:51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开发区6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40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突破150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30万元/亩。

        《指导意见》强调,要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成立开发区运营公司。

        实行扁平化管理,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探索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设区市领导兼任,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兼任。开发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产业规划和投资服务。

        成立开发区营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政企分开。运营公司承担开发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职能,努力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通过改革创新,在招商服务、产业转型、区域合作、集约节约等方面补齐短板,提升我省开发区的竞争力。

        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落实《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推行公司化招商、产业链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第三方招商,使开发区招商更加专业化、更具活力。各开发区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探索设立开发区投资控股公司,拓展“双创”融资渠道。

        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确定1~2个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对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分类引导支持,注重发现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强化节能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管理。

        集约利用土地。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支持开发区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升级改造。

        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闽东北、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主动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规划“区中园”,与境外开展合作,也可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创办工业园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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