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闽八条”出台 环保不达标将被予以退出

25.09.2015  08:32

    今后,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将被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开发区创新提升。

    根据《措施》,从2016年起,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超过3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500万元。对新引进的《财富》杂志公布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措施》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审核认定,由省科技厅按新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用房补助;评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措施》还提出开发区要实施动态管理。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从2016年起对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名的开发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末位的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逐步做到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记者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