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羞于报警助长恶男 多次强奸少女受重惩
29.01.2015 13:15
本文来源: 法院
等潘某某出来后,明某宣强行搂抱潘某某并将其带至工棚附近的一斜坡处,脱掉潘某某的裤子将其按倒在地,不顾潘某某的反抗与哭泣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少女再遭遇了侵害后并没有立刻报警,这助长了明某宣的嚣张气焰。
2014年11月1日19时许,明某宣与潘某某在住处公共厨房内烤火,明某宣欲再次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便用手抚摸潘某某胸部而被潘某某咬了一口。后潘某某离开厨房返回自己房间,但明某宣尾随其后,强行推门进入潘某某的房间,脱掉潘某某的裤子将其按倒在床,不顾潘某某的反抗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天潘某某才将自己遭侵害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并报案。
2014年11月3日,明某宣主动到建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明某宣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建阳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宣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明某宣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且在第二起犯罪中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宣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明某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审理案件的刘法官提醒农村妇女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正确的呼救方式,万一遭到侵害后要及时报警不能因为羞于启齿而让犯罪分子的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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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5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