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为当事人解燃眉之急

23.09.2014  13:01
  “谢谢法官,您给我送来的可是救命钱啊。”面对收到建阳市人民法院法官送来的10000元先予执行款,瞿某喜极而泣。

  今年8月,瞿某与女儿骑行的电动车与江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瞿某及女儿受伤,电动车也损坏了。该事故经建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瞿某到建阳立市医院住院治疗,已花费住院费50000余元。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瞿某无奈诉诸法院。建阳法院受理后,根据瞿某的申请立即裁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10000元,解了瞿某的燃眉之急。

  法官寄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及其它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生产生活之忧。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