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过程
2001年6月,原国家计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核准招标事项的要求。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行为,2008年11月省发改委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2月作了修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项目单位的招投标意识起到了很好作用。但2012年2月1日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尤其是近期国家一系列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举措出台后,有必要按照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快项目落地等要求,针对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办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
2014年12月以来,省发改委结合赴各地调研,配合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开展简政放权工作督查情况,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16条,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现行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制度作了调整。
(一) 大幅减少核准内容和项目范围
按照简政放权、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一是对备案制项目依法不核准招标事项。2008年《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印发实施后,我省包括备案制项目在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但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对于备案制项目,国家层面并无核准招标事项的要求。广东、湖南等地按照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求,也已相继取消本省的备案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由企业对照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二是放宽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如民营房地产项目)必须邀请招标。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还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招标事宜。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2014年底,省委督查办报送省委的有关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落实情况调研的督查报告中也建议取消此类项目的强制招标要求。鉴于2014年7月住建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明确提出:“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山东等省也先后出台放开此类项目强制招投标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三是实施“例外管理”的原则。对于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仅针对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等特殊情形设置核准程序,《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二) 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2000年5月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其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随着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等的不断攀升,该标准已经严重不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国家发改委已启动修改程序,并将修改稿报送国务院。
我省2007年实施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对政府、事业单位投资项目,规定的标准较国家更为严格(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增加了一般项目招标的社会成本,不利于国有资金节约增效。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与国家即将修订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衔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规定:“《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这样,目前我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可以先行执行3号令的规定,并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后,同步调整到位。
为规范规模以外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程序,《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三) 优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同时,按照减少前置环节的要求,《办法》改变此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需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先行出具意见的做法,在第十条规定:“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