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水乡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通告

03.09.2015  10:08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

  闽南水乡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通告

  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82号),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漳州闽南水乡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龙文南路,西至石仓南路,南至水仙大街,北至迎宾大道。

  地块二:东至湘桥路,西至九十九湾,南至建元东路,北至水仙大街。

  具体区域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按漳州市政府批复的《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征收期限:自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

  六、安置地点:就近安置或安置于进贤小区二期及鸿浦豪园安置房。

  七、有关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迁入户口等审批手续;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改建线路,并及时配合政府做好征收范围内线路迁移工作。

  (三)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若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电话:

  0596-2128099(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

  0596-2128565(漳州市龙文区监察局)

  九、联系电话:

  0596-2128050(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特此通告。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