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建设工程项目须参加工伤保险 规定7月1日起实施

04.01.2015  11:58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胡晓牧)修订后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日,厦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为媒体解读了这一规定。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都应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也一并纳入。

  今后,厦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有选择地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

  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此外,《规定》还在其他方面作了具体修改,解决争议,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比如,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明确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

  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使工伤职工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工伤赔偿,规定未在厦门登记、备案的,且未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针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明确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