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5.2015  20:42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其监督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是整个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长期以来,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截至目前,我省尚未出台造价管理地方立法,有关工程造价管理依据散落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各个层面,缺乏系统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随着我省科学跨越发展战略以及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而造价依据标准不统一,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出现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考虑自身利益,任意压价,致使企业以低于造价成本恶意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国有投资项目承包人虚假报价、高估冒算,财政审核部门违背工程造价规律,过渡砍减工程决算,决算久拖不决等,这些现象直接或者间接地诱发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垫资施工等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并联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地方法规和规章。为了我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管理实践需要,尽早制定出台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法律制度,对于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管理,科学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保护国有投资工程资金安全、预防腐败,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而言,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因此,我们会同省住建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体制,考虑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密切关系并借鉴省外做法,《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和部门分工。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建设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问题 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必须得有科学适用的计价依据。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了计价依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和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而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第八条);明确了计价依据的编制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计价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及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三)关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公布问题 为严格控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减少纠纷,预防腐败,《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该规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造价咨询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招标人任意上调或下浮最高投标限价,有助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最高投标限价及细项组成,预防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问题 工程合同价款是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的体现。工程款拖欠现象在行业中仍然比较普遍,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恶化了建筑市场信用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定稳定。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了合同价款一般内容及计价风险内容和范围(第二十条);对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异议处理方式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第二十三条);对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明确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二十四条);对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规定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从)业人员监管问题。为有效防止工程计价活动不良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造价突出问题,《办法》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的决定,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二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同时,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未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或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6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该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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