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应为职工办工伤保险 覆盖未签合同民工

30.05.2015  11:09

  福州新闻网5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刘君琳)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安监局、 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强制建筑施工企业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参保期限自办理手续次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通知要求,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不主动申报保险要缴滞纳金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不主动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相关数据,核实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还指出,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其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本着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的原则,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按一次性支付,但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尽快建立

  农民工工伤救治绿色通道

  通知还要求,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住建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即可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