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业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5.04.2016  12:56
  

  17.23万户建筑业纳税人将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编者按:今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具有谋一域促全局的作用,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助力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引擎。此次改革,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户共43.78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本报今起特开设专栏,推出系列专题报道,全面深入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

  2015年,我省建筑行业入库营业税145.13亿元,占全省营业税总额的23.86%。建筑业在此次税改中举足轻重。

  全省共有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外来经营户)17.23万户。本次试点究竟会给他们带来哪些影响?税负会否增加?企业该如何应对?就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国税部门专家。

   税率调整,税负不会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是指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服务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从5月1日起,尤其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从原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是否意味着税负增加了?连日来,在国税各申报大厅,这是建筑企业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名义税率上升,实际税负减少。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每取得1万元应税销售收入,营改增之前需缴纳营业税300元,营改增之后只需缴纳增值税291元。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次,对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虽然调整,但营业税是按照所有收入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即企业以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减去因购进各项生产成本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才是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只对增值额征税。建筑企业购买的钢筋水泥、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均属于可抵扣范围。例如,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其间购买水泥花的351万元(其中购买水泥支付进项税51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600÷(1+11%)×11%-51=8.5(万元)。而其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为600×3%=1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虽然税率上升,但税基缩小,税负会相应下降。

   三类服务”有特殊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建筑企业可将建筑材料、不动产以及施工机器等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而在现实中,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购买设备或服务少、未及时取得发票凭证等原因,可能存在进项税额不足问题。

  在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记者了解到,作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六建集团有许多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多个工程目前未完工,属于老工程项目。这些老项目都已大量购置了建筑材料,而之前由于缴的是营业税,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5月1日营改增后,从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税率11%,是否因为老项目进项税额抵扣少而造成税负增加呢?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建筑业门类较多,具有总分包经营、异地经营及工期较长等诸多特点。考虑到该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次在营改增政策的设计过程中作了一些特殊安排,规定进项抵扣不足的三类特定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

  这三类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清包工方式,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指《施工许可证》或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今年4月30日前的。

  “对于老项目,我们肯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缴税。”六建集团财务主管邵景辉表示。他举例说,比如营改增后,随着工程完工,建筑服务收入为5000万元,原应缴纳营业税=5000×3%=150(万元),而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则缴纳增值税=5000÷(1+3%)×3%=145.63(万元),少缴税款150-145.63=4.37(万元)。甲供工程、清包工同样如此,税负降低。

  针对建筑企业关心的如何理解部分甲供材料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新政并未规定甲供材料所占比例,纳税人可持续关注后续政策出台情况。

  跨区域经营应正确预缴申报

  异地施工是建筑企业的一大特点,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对此表示,建筑企业还需要额外关注的是,营改增试点后,为兼顾区域间财税平衡,新政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特别规定了不同的先预缴再申报的税款缴纳方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服务发生地的预缴税款可从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发生上述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应对号入座,按规定分别在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分别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上述负责人说。(福建日报记者 记者 王永珍 通讯员 谢能雨 黄显福)

【编辑: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