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检察院建立说情报告制度规范执法办案

17.06.2014  13:26

 

 

福建检察网6月17日讯(尹婷)  为有效防范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情的现象,近日,罗源县检察院制定《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这一制度对“说情”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办案过程中,他人通过宴请、赠送礼品及给予其它许诺等非正当途径和方式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或为涉案人开脱、减轻罪责的行为,列举了私下会见、参加宴请等8种必须报告的情形,要求办案部门和全体检察人员对照执行。

连江县检察院要求检察人员在遇到必须报告的事由发生后3日内填写报告登记表,根据向承办人、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等说情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并要求所有办案说情报告情况均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若遇案件办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情况消失后3日内及时报告并作说明。

对于违法相关规定,也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处罚原则,明确结果运用。这一制度要求,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并且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存入检察干警廉政档案,作为干警年度考核及职级晋升的依据,从制度上保障办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