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日前,省民政厅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闽民保〔2014〕48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重点围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情况,社会救助突发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和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方面内容展开。
《通知》要求,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一要建立报告制度。对纳入监督检查的事项,实行定期逐级上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即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二要开展专项督查。围绕社会救助重大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要内容,市、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三要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事前、事中监督,推进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常态化。四要拓宽监督渠道。各地要公开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全面落实社会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多渠道监督的重要作用。五要适时通报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市、县级民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通知》强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社会救助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能力;要加大宣传,扩大影响,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并监督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成果运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分配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挂钩,采取多种方式交流社会救助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