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建立“井长制”严格监管关闭、废弃矿井

17.04.2015  18:41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关闭、废弃矿井巡查责任,完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已关闭、废弃矿井“死灰复燃”,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2015年4月,大田县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关闭、废弃矿井“井长制”的通知》(田政文〔2015〕32号),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关闭、废弃矿井监管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方法---关闭、废弃矿井井长责任制度,将全县991个关闭、废弃矿井纳入安全监管和整治范围。
      一是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井长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井长作用,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整治工作中来。
      二是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井长办职责、井长职责、矿山企业职责、乡(镇)职责、部门职责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关闭、废弃矿山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
      三是各产矿乡(镇)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注销证照登记、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封闭矿井、治理边坡、恢复生态环境、设立永久性标志等措施,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要求实施关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关闭、废弃矿井分为A类、B类(A类:矿井有资源,道路可到达,有开启过的或可能启封的;B类:井口杂草丛生已毁闭废弃的)。
      四是加强辖区内关闭、废弃矿井口的整治和巡回检查,由所在乡(镇)的井长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并建立健全违法情况报告制度。A类:十天一巡查一记录,二个月拍照一次,一年拍照建档六次;B类:二个月一巡查一记录,半年拍照一次,半年建档一次。每次巡查时必须到达每一个关闭、废弃的矿井(井口)现场,做好记录,并建立巡查记录台帐。
      五是对主要产矿乡(镇)实行县直部门挂包负责制,县国土局、安监局、生态执法局、矿业局、公安局负责挂包产矿乡(镇),主要是督促检查和指导,指定专门领导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到位。县监察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各产矿乡(镇)和挂包单位的巡查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并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是建立全县“井长易信群”,将日常巡查监管的资料、图片及时上传沟通。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巡查监管工作方法,按关闭、废弃矿山整治和监管方案要求,规范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大田县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