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法院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化解医患纠纷

17.11.2014  19:05
  11月13日,建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庭上多了一个鉴定人席位,两位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这是该院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为医患纠纷案件作证。

  本案中,原告黄某系由被告建瓯妇幼保健院接生的婴幼儿,在出生一个月后其父母即发现其右手臂无法自然活动,怀疑是因为医院接生失误导致的,到福州、上海等地儿童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黄某的父母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进行伤残鉴定,认定为五级伤残。被告医院应诉后对原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告要求就医方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二者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的结论为:被告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对原告的伤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参与度约为85%;原告黄某为六级伤残。被告医院对这个鉴定意见再次提出异议,在庭审前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建瓯法院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准许,并通知了鉴定人出庭提供相关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就鉴定依据来自何处,参与鉴定的法医是否有妇产科工作经验、是否有权进行此类鉴定,鉴定专家又是哪些,鉴定结论如何得出等《鉴定意见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被告的提问。法院结合鉴定人员的出庭说明及当庭询问内容,对鉴定人员的合理说明予以采信。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场解释说明,不仅从程序上保障公正、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还能破解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过于专业化而难以让原被告理解及接受的难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那么鉴定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两方面后果:一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是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