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法院:公司拒不履行判决 老赖法人要追究责任

21.07.2014  16:56
  案情提要

  闽东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与华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华林公司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这是建瓯法院审理的首例以公司为对象的拒执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大多数“老赖”都是自然人,但事实上,公司法人也会成为“老赖”,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2年,华林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称华林公司)向建瓯市闽东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闽东公司)购车22辆,车款共300余万元,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并约定分期付款。后因华林公司屡次拖欠车款,闽东公司遂将其起诉到法院,原告闽东公司诉请被告华林公司偿还其结欠的购车款本息共计420万元,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

  华林公司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闽东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至2013年间,执行法官曾多次赶往三明,催促其履行协议内容,然被执行人仅分期支付过75万元并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脱,致使执行受阻。而后,法院通过执行冻结、扣划60万元,剩余的200余万元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2014年2月,建瓯法院裁定扣押华林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闽东公司购买的货车22辆,但该公司拒不交出本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车辆。经查明,林某和名下有3处房产及7辆汽车,且在解除冻结期间,华林公司银行帐户一直维持大量的资金往来,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经多番调解、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闽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建瓯法院于2014年4月向当地公安局发函,建议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华林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发现华林公司确实存在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情况,情节严重程度已经触犯法律。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官提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给正在躲避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敲响警钟。建瓯法院通过强制手段有效遏制有能力而不讲诚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华林公司现已将其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抵押给闽东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林某和正取保候审。目前,建瓯法院已审结了6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