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恶意欠薪形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瓯市首例企业主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

27.12.2016  17:35

建瓯市景佳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在拖欠农民工工资14.05万元后,外出逃匿,躲藏,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8名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的血汗钱四处追讨无门,向建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5年6月底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接到设诉后多次联系和查找叶某某未果,于2015年7月13日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于厂房大门墙上公告,视同决定书送达,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因叶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瓯市人社局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建瓯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0日对其进行立案,并于2016年2月25日在网上进行追逃。2016年4月18日叶某某被抓捕归案。

2016年11月16日,经建瓯市人民法院审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建瓯市首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同时,也是建瓯市人社局依托刑法这一利器依法治理欠薪,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对震慑恶意欠薪的企业主和个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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