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外包他人发生事故谁之责?

05.07.2016  12:20

法官:焦点在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不少村民出外打工,辛苦攒钱,就为了能在农村老家建起一幢属于自己的房子。2014年,家住永春县湖洋镇美莲村的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4人经过多年的打拼,在备好资金后便将房屋交给他人施工。不料,施工期间发生了意外,工人刘某发不幸身亡,雇主和承包方又该如何赔偿?

建房悲剧 外包方施工中坠楼身亡

“你们看,就是屋子的第三层想要扩建一下,再加高一层。”2014年中旬,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几人将经常在附近村子施工的刘某星、黄某辉等人叫到家里,商讨建屋事宜。

“小事一桩,这样的自建房我们做多了,包在我们身上了。”在现场,颇有经验的刘某星和黄某辉,简单勘查了一下房屋的情况后,便胸有成竹地说。

“我们也相信你!这样吧,我们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你们做就好了,这样也省事。”没有过多的讨价还价,双方很愉快地敲定了细节。在黄某都、黄某津等人看来,用这样的形式在农村建房实在是太常见了,甚至没有问对方是否有施工资质。

很快,建设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始了。其中,黄某都、黄某津的房屋包给刘某星、黄某辉施工,黄某的房屋包给另一人刘某远施工,吴某玉的房屋则由颜某津施工。在这期间,由于需要吊运建筑材料,这4个承包者又通过他人介绍,将这项工作包给刘某发来做。

由于都是从业多年的建筑工,刘某发自承揽该工作后就自带吊砖机械,安装在二楼板面上,为他们运送材料。可没想到,2014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刘某远因砌砖需要要求刘某发移动吊机,就在这个过程中,因吊机失去平衡将刘某发从二楼板面扫下一楼。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大家傻了眼。在场的人连忙将刘某发送至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刘某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涉事各方均应担责

面对刘某发的妻子、子女的嚎啕大哭,没什么法律意识的黄某等4人不知如何是好。当天,由于是自己让刘某发移动的吊机,深知责任重大的刘某远主动支付给刘某发家属2.14万元,而屋主黄某也支付了5000元。但死去的刘某远毕竟是一个家庭的支柱,刘某发的妻子罗某花等人还是觉得赔偿太少。不久,罗某花便将黄某等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永春县法院接到该案时发现,刘某发与刘某星、黄某辉、刘某远、颜某津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这个思路,经过一番走访,法官们最终认定他们三方都是属于承揽关系,随后做出判决:被告刘某远、颜某津、刘某星、黄某辉每人均应赔偿27822.3元;被告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每人均应赔偿18548.2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怎么来的?怎么会连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等人都有责任?

法官释法 分清雇佣与承揽关系

当前,农村中自建房现象仍十分普遍,而房主往往习惯于将房屋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万一发生纠纷,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该案中,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将工作发包给被告刘某远、刘某津、刘某星、黄某辉施工,施工的工具是由刘某远、刘某津、刘某星、黄某辉自行解决,而且他们施工的时间也是由他们自己决定,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要到工程完工后才一次性结清,他们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而刘某星、黄某辉、刘某远、颜某津均没有建筑房屋的资质,也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黄某都、黄某津、黄某、吴某玉把房屋交由他们施工,有选任过失的错误,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在这期间,负责承包的这4人又分别把吊运工作交由刘某发完成,这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与此同时,刘某发在从事自己承揽的劳动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自身不慎摔下死亡,对该损害结果自身也有过错,所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