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明知是赃车 仍买受处罚
10.07.2014 11:3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0月24日,建宁县公安局向被告人杨某调查时,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其向孔某购买摩托车的事实并上缴该车,建宁县公安局扣押该摩托车并还给被害人林某印。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出卖的摩托车来源不明是赃车,为贪图便宜,仍予购买,价值人民币357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收购的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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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