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擅自采伐杉木 四女子受刑罚

21.08.2014  12:07
  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女)、揭某(女)、李某(女)、廖某(女)为非法牟利,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在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的张坑山场,非法采伐杉木217株,被告人刘某、揭某当场被山场护林员及大南村村民抓获,被告人李某、廖某趁乱逃脱后投案自首。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四被告人盗伐的杉木217株,计立木蓄积量12.896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揭某、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12.89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揭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廖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