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擅自采伐杉木 四女子受刑罚
21.08.2014 12:07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揭某、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12.89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揭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廖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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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2014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