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微信调解化纠纷
13.07.2016 14:06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翁先生于2013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雨由被告翁先生抚养,但离婚后翁先生常年在外务工,小雨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翁先生偶有回家也鲜少陪伴女儿,并有辱骂威胁女儿的言行举止,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刘女士于2016年7月1日将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但翁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到庭应诉,杨法官与翁先生电话沟通后,翁先生同意通过微信进行远程视频调解。
打开视频,杨法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将起诉状、证据材料展示给翁先生并以图片形式发送,经调解,双方就变更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视频结束后,杨法官根据翁先生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原告刘女士签字的调解笔录,待翁先生签字后将调解笔录邮寄给杨法官。
近日,刘女士当庭签字确认后法庭分别向刘女士、翁先生送达民事调解书。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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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016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