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吸食毒品生贩意 多次买卖终获刑

27.08.2014  18:53
  2013年6月,被告人付某在福州向外号叫“阿强”的男子购买6克冰毒准备回老家吸食。因吸毒和经济拮据,萌生将购买的冰毒转售给他人挣钱的念头。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付某将购买的冰毒留下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剩余的分别出售给周某、陈某等9人,共13次,共计3.9克。2013年10月,被告人在福州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办案民警从其身上当场查扣4袋冰毒,净重5.78克,另在其出租房内提取到2个残留冰毒的透明塑料密封袋。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付杰进行冰毒尿液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9克,虽然在十克以下,但其向多人、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付某系吸毒人员,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冰毒5.78克,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某在本案外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且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定罪起点,因此对被查获的5.78克冰毒暂不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被告人付杰长期非法持有毒品,没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