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仿制旧银元 诈骗换刑罚

04.09.2014  10:29
  2013年12月中旬,被害人俞某欲购买旧版银元,被告人熊某、肖某以每枚500元的价格将陆续收购的490枚现代仿制银元谎称为旧版银元,出售给被害人俞某共计诈骗389000元,其中被告熊某诈骗5起,总计人民币227000元;被告人肖某诈骗3起,总计人民币162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建宁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现代仿制银元冒充旧版银元出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27000元和人民币162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肖某所出售的现代仿制银元已由被害人领回,所赚取的非法所得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