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08.08.2014  19:18

 
  福建检察网8月8日讯(邓高彬 郑卓斌)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针对被告对伤情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情况,该院申请县公安局法医出庭,对新旧鉴定标准条款的适用问题和鉴定方式,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这是该院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有效的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2013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江某、苏某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将黄某打伤,造成黄某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头面部及躯干、肢体的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腕关节各项功能丧失均值为60.75%,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2014年5月,该院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庭审阶段,被告人李某提出疑议,认为根据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不构成重伤,并申请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针对这一情况,为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执法公信力,公诉人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将损伤鉴定意见上传三明市院技术处作文证审查,在此基础上,申请县公安局法医出庭,针对新旧鉴定标准条款的适用问题和鉴定方式,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当庭排除被告人异议,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