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出台意见对审查逮捕进行规范
02.12.2014 20:03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12月2日讯(邓高彬)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保障人权,提高办案质量,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审查逮捕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工作意见》。
《意见》明确阐述了逮捕的条件。对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况(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详细地界定和阐释。
《意见》对不捕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案件范围及适用“无逮捕必要”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细致规定了县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应该遵循的流程。
《意见》还明确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有相关事项。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出发,明确了七种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同时突出强调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重点注意的三个问题。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范围及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将适用轻罪不捕直诉的案件,从不同角度进行明确细致地分类和归纳。同时强调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庭、所在单位等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巩固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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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4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