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非法排污企业首例适用新《环保法》

14.07.2015  11:26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环保局在立案查处一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中,首次适用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4月8日、9日、21日,延平局执法人员对南平市万源丰纸制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闲置污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及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平局对该公司处罚10.7万元,并追缴2015年4月份排污费2.9万元。同时,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设有排污暗管,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排入沙溪,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延平局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暗管,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平市环保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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