廓清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程序

21.07.2015  10:16

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需要廓清重大决策终身责任的追究程序。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专门针对对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全国性立法,各地关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还存在着规定不一、缺乏统一性等问题,在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比较抽象,从启动、调查,到审理、执行都处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的状态。责任追究程序不健全、相关责任追究细则的缺失、责任追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都会使得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失去应有的效力和威力。
  因此,应当通过加快立法,科学设计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促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主体的不同,指定或设立各种专门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的受理机关,如在人大可以设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委员会来专门受理人大发起的责任追究;在行政机关内部可以确定监察机关作为专门受理机关。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责任追究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启动重大决策失误的评估程序,以强有力的决策评估工作为其提供可参考的依据;规定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规范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追究程序。
  (摘自7月20日《光明日报》11版《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何以可能?》,作者:舒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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