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四措施”加强废弃、关闭煤矿井(硐)口巡查管理工作

23.01.2015  17:40
   一是组织全面巡查。对本辖区内废弃、关闭煤矿井(硐)口逐一开展全面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关闭到位、是否存在私自打开进行盗采等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巡查结果要造册登记,井(硐)口要拍照存档。
      二是落实关闭煤矿井(硐)口监管责任。督促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已关闭煤矿井(硐)口巡查责任,完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已关闭煤矿井(硐)口“死灰复燃”,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检查督促产煤乡镇政府对已关闭煤矿井(硐)口巡查监管责任和制度落实,进一步督促产煤乡镇政府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定期巡查和巡查记录、报告制度。
      四是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求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三明市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