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10.09.2014  11:56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这是日前上网的《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裸官”的“紧箍咒”。据悉,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日前决定,把制定《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在本月下旬对其进行首次审议,审议前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6章68条,对准公权力的“命门”。比如,第十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制度”详细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错用了人、乱用了人、违法用人,也不再是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了。第十二条“用人倒查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草案还专门出台“防逃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建立防范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追查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监测可疑资金流向,监控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大额资金转移情况。


  第十七条“电子监察制度”则将那些容易引发“权钱交易”的事项统统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预算,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财政专项资金等公共资金管理行为等。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黄荣康介绍,草案特别提出成立市级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廉洁广州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各区(市)亦参照成立本地区廉洁建设组织机构,设立日常办公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广州此举,可谓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真正体现了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广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梁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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