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有新规

07.09.2016  20:12

  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对《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办法》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根据新《办法》,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审批从原来的省、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改为由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要求,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对公办幼儿园小小班和寒暑假留园班收费,新《办法》明确,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原来的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20%提高为30%。寒暑假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提高为50%。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四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另外,幼儿园代办项目也由原来的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为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伙食费开支范围也由原来的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扩大为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和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伙食费退费规定由原来的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改为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新《办法》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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