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06.06.2014  1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现就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014年各地要把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为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订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要坚持普职协调发展,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整体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适应学生多样化需求,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对近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低于45:55的地区,我部将进行重点督查。

   二、强化招生统筹,引导初中生源合理分流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由相关领导牵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招生和纪检监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招生。要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按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继续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压缩“三限”招生比例。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比例要逐步达到普通高中招生的50%。

   三、改革招生制度,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公平

  要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青年农民、城乡劳动者等纳入中职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按照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相关政策(教职成函[2014]4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五年一贯制学生须由各地省级招生部门从参加当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深化职业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师生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要积极稳妥、有序地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相关政策。鼓励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班等多种形式,积极招收残疾学生,为他们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有利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和新疆普高班、中职班。

   四、严格办学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实行年审制度,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公布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职学校名单、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管理招生信息发布,杜绝虚假招生信息,禁止部门和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有偿”招生等。对于违规招生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招生管理,合理控制高一新生班级规模,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订具体措施,重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学生、合作培养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教学点(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继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月报和通报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录取期间(即7-11月),每月上旬,向我部报告一次招生录取进展情况。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至11月10日。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