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成功发出2016年首份复议建议
2016年1月27日,随着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建议”邮政快件的顺利签收,该县2016年度首份行政复议建议书宣布成功发出。
2015年11月,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江苏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一案期间,经审理发现,该县市场监管局监管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执行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对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计算(公告)到“月”,与定期检验报告中计算到日的“检验合格日期”不相匹配。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下次检验日期”只到“月”不到“日”,虽然执行了特种设备特定领域,即起重机械行业的检验规则,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本身立法精神、安全规范不相适应。同时,对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信息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使用单位下次定期检验日期起止期限的认知理解与警示提醒、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高效等,带来“盲区”和不利影响,极易导致争议纠纷发生。
对此,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经走访调研,发现该现象带有较强的普遍性,需要完善制度。2016年1月,该办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建议。
在行政复议建议书中,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市场监管局指导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对管辖(服务)范围内非起重机械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适时全面统一规范核发,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以检验报告日期为依据,也计算至“日”。对涉及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建议该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时效性运用,争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新一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修订中进一步研究调整。同时,对包括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建议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指导,引入“定期检验温馨提醒服务”举措,提醒使用单位提前做好定期检验申报,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加大行政执法专项巡回检查力度,对经检验提示但仍未检验或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严格依法追究违法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