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2号 关于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20.10.2015  17:36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2号 关于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文章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公告 2015年第42号


    根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5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3年至201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14年企业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提供);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贸易生产企业提供);


  (六)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5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有实绩申请者提供);


  (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2010年以后建成投产的无实绩生产企业提供)。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5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七、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


  八、商务部于2016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6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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