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4年长跑落幕:为互联网竞争树司法标杆

16.10.2014  19:1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终审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宣读如上判决。

     争议焦点一:腾讯是否具市场支配地位?

    在今日约半小时的宣判中,王闯主要针对案件的五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其中,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争议焦点二: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

    最高法表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盖人数长期负增长之后实现局势逆转,增长率高达61.93%,月覆盖人数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乘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

    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其安全软件市场份额仅增加了0.57个百分点,从3.89%增长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其安全软件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降低了3.3个百分点,从74.6%下降至71.3%。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

    最高法明确,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因此,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