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粮办财〔2016〕15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闽财资函〔2016〕1号)要求,我局制订了《福建省粮食局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省局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给省局。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福建省粮食局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省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粮食局成立“福建省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省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粮食局财会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福建省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由赖应辉副局长任组长,成员有张功凯、王思丽、廖志松、林雄、练丽珍。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资产清查具体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实施,省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省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省粮食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省粮食局按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其中: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已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的,原则上不重复。
(四)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省财政厅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七)充分利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数据库,推行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局与各事业单位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4月)
1.研究制定省粮食局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召开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对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
3.印发资产清查有关文件、报表、软件等。
(二)实施阶段(2016年4-7月)。
1、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
2、5月底前省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资产自查工作。
3、7月15日前完成中介机构审计,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将清查结果报省粮食局审核。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4、7月底前省粮食局将资产清查结果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对口联系业务处和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6年8-9月)。
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所需工作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及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省局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肃纪律。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省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粮食局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便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