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28.03.2016  19: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 商务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函〔2014〕792号)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流通业绿色发展,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工作


(一)工作目标。


引导流通企业按照《绿色商场》行业标准(SB/T11135-2015,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树立绿色经营理念,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方向,建立长效机制,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2016年首先在购物中心业态进行示范创建工作。


(二)工作程序。


1. 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示范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地方推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向商务部推荐1-2家示范企业,并填写绿色商场创建示范推荐表(见附件1)。


3. 专家审核。 商务部收到各地申请材料后,将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及其评价细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将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公示公布。 专家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将对绿色商场创建示范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


5. 总结推广。 绿色商场创建示范单位公布后,商务部将适时组织进行总结交流,推动示范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工作要求。


1. 发挥协会作用,大力开展宣传。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商场示范工作的宣传,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绿色流通的社会氛围,调动流通企业积极性,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2. 组织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培训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标准》的贯彻实施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商务部将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标准》宣贯和节能技术设备供应商与流通企业对接活动,请积极组织企业参加。


3. 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流通业绿色发展。 在示范工作中,要引导流通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支持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充分发挥绿色商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当地流通业的绿色发展。


4.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绿色商场创建示范推荐表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开展2016年零售行业节能调查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部分零售企业。零售企业包括总部(指所在地设在本地的企业总部)和门店。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不少于10家零售企业总部参加,每家零售企业总部选取2个典型门店。


(二)调查方法。


1. 网上问卷调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参与调查企业登录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网站“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零售业节能状况调查”栏目进行填报(网址为:http://zszy.syggs.mofcom.gov.cn/)。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调查表 。参加调查企业总部填报零售企业总部节能环保情况调查表和零售企业典型门店节能环保情况调查表,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商务部。具体登录及填报方法将在系统中进行说明。


2. 实地走访: 根据问卷反馈情况,选取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参加调查企业进行走访。 


调查将采取网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地零售企业参加本次调查。为保证调查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组织的企业应尽量与上年度参加调查的企业相同。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填报的督促审核工作,确保填报质量,并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和审核工作。(网上问卷调查技术支持联系人:林志,电话:010-56193137,15652996236)


三、征集并制订《流通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


(一)征集范围。


流通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征集范围包含三大类:


1. 面向消费者的节能环保产品 (包含计算机、电视机、空调等8类产品)。适用于消费领域,已获得市场认可,通过国家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环保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


2. 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产品 (包含供电配电系统、照明和采光系统、空调和通风系统等14个系统)。适用于流通企业节能改造需要,通过国家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环保认证,已批量生产和应用的节能环保产品。


3. 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技术 (包含供电配电系统、照明和采光系统、空调和通风系统等14个系统)。适用于流通企业节能改造需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权威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或评价,且在流通领域有成功使用案例的节能环保技术。


(二)申报要求。


1. 面向消费者的节能环保产品。 由商场、超市等流通企业依据产品销量、厂家信誉等综合因素,根据面向消费者的节能环保产品征集表(见附件2)分类,每类产品可推荐2个品牌,6-10个产品型号。


2. 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产品。 申报单位须拥有所申报产品的 知识产权 或其他相关权利。一个申报单位可申报多项节能环保产品,但申报型号总数不得超过20个。


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家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环保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3. 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技术。 申报单位须拥有所申报技术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一个申报单位可申报多项技术。


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体现技术在节能环保性能及质量安全的证明文件,包括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认可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合同、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市场竞争力、市场价格、投资回收期、使用寿命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等。


(三)工作程序。


1. 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分别填写面向消费者的节能环保产品征集表、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产品征集表和适用于流通企业的节能环保技术征集表(见附件2、3、4,以下简称征集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征集表及证明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请直接寄送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4号楼4层,邮政编码:100070,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陈潇,电话:010-83886146)。


2. 专家审核。 商务部将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3. 编制目录。 专家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将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编制目录。


4. 发布推广。 目录编制完成后,商务部将适时发布并进行宣传推广。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有关企业和技术单位积极申报,并督促申报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征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开展2016年流通领域节能宣传活动


在2016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商务部将开展以“绿色产品进商场、绿色消费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为主题的流通领域节能宣传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设计宣传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各种社会媒体和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绿色产品进商场。 将流通领域节能宣传与绿色商场示范工作相结合,鼓励流通企业按照《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和《标准》要求,采购绿色产品;组织节能技术产品设备供应商与流通企业开展对接;引导流通企业开展节能产品促销,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促进绿色产品销售。


(二)绿色消费进社区。 在社区开展绿色消费的宣传活动,普及生活节能环保小常识,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培养消费者绿色消费、节约消费的意识和习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设跳蚤市场,促进旧货流通。鼓励企业开设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开展“闲置物品交易”活动,促进闲置物品流通。


(三)绿色回收进校园。 通过举办节能知识讨论、节能宣传画征集等活动,宣传绿色发展理念,普及绿色回收知识。与流通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设节能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参观实践活动,使广大学生从实践中接受节能教育,掌握回收知识和节约技能。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梁志君


电话:010-85093763,85093765


传真:010-85093788


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