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05.09.2017  13:24

  闽粮调〔2017〕184号

各有关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我省被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确定为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工作的重点支持省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5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全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重点内容及要求

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以地方储备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建设为重点,建设内容须符合《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财〔2016〕74号)、《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行业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有关要求。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重点建设内容如下:

(一)重点内容

1.粮食出入库管理系统。 实现粮食出入库业务的信息化,主要包括出入库登记、扦样管理、检验管理、计量管理、值仓管理、结算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粮情测控系统。 在粮库现有的粮情测控设备基础上,利用物联网传感器设备,实现粮情信息(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的实时采集、展示、分析和预警。

3.库区安防监控系统。 实现多方位视频采集,对粮油仓储企业的主要进出通道、主要作业点、储粮区域及药品库、器械库等重要区域实时监控、自动报警。实现基于业务的视频追溯,为储备粮监管提供直观依据。

4.粮食业务管理系统。 实现粮库经营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作业调度管理、储备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 产管理、人员管理、基础办公等业务流程的数字化、信息化。各地根据需求可选择性建设。

5.储备粮监管系统。 利用粮情检测、视频监控等设备,通过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实时数据交换,能够实现粮食数量、质量、粮情、监控实景等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动态监管。

6.集成接口及数据交换系统。 提供统一的系统集成接口,支持库内办公等第三方系统和移动端应用的对接集成。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和外部系统的数据接口,实现和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国家粮食管理平台、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外部系统的数据交换。

(二)投资要求

本轮智能化粮库升级改造的对象为各地2017年3月上报需求的项目,同时结合国家有关建设要求,按“一库一策”的原则确定投资规模,并对各项目子项建设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各智能化粮库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不得低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核定下达的投资额。

    、项目投资估算和 资金筹措

(一)项目投资估算原则

“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估算要依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按照实事求是、从紧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单位造价,并尽量考虑运用各个信息系统原有的设施与设备。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坚持“以地方财政、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其中: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和省级粮库中央补助40%,其余60%由省级财政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筹措解决;市县级粮库中央补助40%,其余60%由市县财政及企业自筹解决。根据“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补助原则,智能通风系统、智能充氮气调系统不列入本轮智能化粮库升级改造的补助范围,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可自行考虑建设,这部分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和企业自筹解决,不予安排中央补助。

三、认真编报实施方案

(一)本轮“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列入2017年、2018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要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为单位,认真编制本级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粮库智能化建设重点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各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和升级改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各企业法人为单位,将拟列入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进行填报汇总,报同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单独行文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申报时间。有关设区市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于2017年9月5日前将升级改造计划以及相关材料(包括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四、认真组织抓好实施

(一)加强 工作领导。 各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指导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升级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各地要抓紧明确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分工、资金安排、抓好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一是 市、县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是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各级粮食、财政要督促有关库点严格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定的粮库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实施方案。 二是 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本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三是 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将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施项目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审批。

(三)加强项目管理。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除了要符合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和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有关要求外,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 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作为以后中央和省级财政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

(五)组织专项核查和考核验收。 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同时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并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重点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同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级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承诺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验收不合格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核减或取消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安排资格。

(六)完成时限。 本轮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并交付使用。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注重实用原则。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要以实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适时监控为主要目的,各地应结合实际,有选择性地进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降低建设成本,坚持实用、管用、好用的原则,真正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粮库升级改造后系统要实现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的互连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

(二) 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预算、招标、采购、验收程序,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人员廉洁自律,坚持“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控投资”的管理原则,确保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如期完工。各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要求中标单位做出承诺,保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后实现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的互连互通,否则按照未通过竣工验收处理,并按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附件:1.“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承诺书(点击下载)

  2.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

“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承诺书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按照《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动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闽粮调〔2017〕184号)等有关要求,为实施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改造目标及任务。 严格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发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省里审核确认的升级改造项目库点和施工内容,保证全部纳入本次升级改造范围,并保证完成审核确认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资金筹集及监管。 升级改造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市县(区)财政配套以及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除了中央财政外,其余部分保证由我们本级财政配套和企业自筹来解决。加强改造资金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处理处罚。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或者弄虚作假的,同意按有关规定收回上级补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及验收。 指导督促各粮食企业做好项目备案或审批、招标投标、启动实施、工程监管等工作。本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

四、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财〔2016〕74号)、《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行业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满足安全储粮和现代粮食流通发展需要。

五、确保建设进度。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保证在2018年底全面完成。同时,积极配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XX市/县(市、区)粮食局(盖章):                       (签名)

签字日期:2017年     月       日

XX市/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签名)

签字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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