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7〕30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本厅有关处室、厅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7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将备案场名单逐级报至我厅。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我省今年政府采购和供应的疫苗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自行向疫苗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经国家批准使用的以上三类疫苗;符合自购疫苗条件的养殖场也可以自行向疫苗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其他疫苗,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 《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厦门市农业局负责厦门市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和供应工作。
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切实落实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及时组织部署。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县级畜牧兽医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到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乡镇要采取免疫专业队等形式,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
(二)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技术培训。省、市、县三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强化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我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认真测算和按时报送疫苗需求,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防止疫苗浪费。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
(六)建立养殖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做好免疫信息报送。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市、县(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我厅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兽医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强制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厅。在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试点工作中,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可委托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认证授权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六、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市、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执行。各设区市2017年度疫苗配套经费由财政厅和农业厅另行联合下文。
(二)各地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
(三)2017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市、县两级应承担的上、下半年政府采购疫苗经费统一汇至省级疫苗专户,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2016年市、县两级财政疫苗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7年配套经费。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按照各地上报的“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数额,据实下达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
(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1.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