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7.06.2014  14:33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经融局:

    为做好2014年度省级进口贴息工作,根据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要求
    (一)享受进口贴息的产品或技术,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二、申请贴息对象

(一)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出口型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在2013年或2014年上半年需有出口业绩10万美元以上,且进出口业绩统计在本省内。
    (二)根据《福建省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预〔2011〕139号),对属于我省一般发展水平县域的企业,适当降低申报进口贴息的门槛,不要求具有出口业绩(一般发展水平县域名单见相关文件),但进口业绩必须体现在省内。
    (三)生产的产品属于《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闽发改高技〔2012〕703号)的企业,申报进口贴息不要求具有出口业绩,但进口业绩必须体现在省内。

    (四)申请企业近三年来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外经贸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

    (五)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和目录(注明各材料所在页码);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3.《进口贴息资金申报说明》(格式见 附件一 );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见 附件二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8.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9.《 进口国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效情况表 》(见 附件二

    10.通过代理出口且业绩统计在省内的,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海关代码、所代理产品报关单。
    以上材料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三份)、市财政局(一份)。同时,第2、3、5、9项材料的电子文档压缩成以企业名称为文件名的压缩包,发送到省厅联系人电子邮箱。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情况。报告应主要围绕引进设备实际或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这一主题,包括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提升,节约劳动用工,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成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原则上字数不超2000字,报告将成为省厅审定贴息的重要依据之一。
        2.《 进口国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效情况表 》,已投入营运的按实际情况填表,未投入生产的按预计情况填写。
        3.属于《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栏中填写进口的技术、设备所属的具体类别:重要装备或重点行业或技术。
        4.属于《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要认真比对目录中的产品类别,并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具体名称。
        5.《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四、报送要求与联系方式
        1.文中涉及到相关文件不随文下发,可在省商务厅网站( www.fiet.gov.cn )的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为帮助我们更好的做好进口贴息工作,请申报企业填写附件中的《 进口贴息政策企业调查问卷 》(附件四),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2.为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各设区市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安排,迅速发动和指导企业申报,以使企业能按时完成上报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形成《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与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各一份。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外贸处:
      林万喜:87270310, [email protected]

邓建新:87841795, [email protected]

    省商务厅财务处:

    邓梅凤:87270156,[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外经处:  薛承财:87097430, [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6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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