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署2017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17.02.2017  03:03
   1月26日,福建省政府安办转发《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7〕6号),部署2017年全省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对5类停工停产煤矿(含省属煤矿)未经地方政府验收确认,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一是因证照不全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证照未确认的,因证照过期失效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延期未确认的;二是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隐患予以停工停产整顿(改)的;三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经考评未达到三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建的;四是煤矿企业在春节等节日期间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自行申报停工停产放假的;五是其他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全面停工停产的。
      要求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办〔2016〕53号)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属地监管” 等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辖区内所有需复工复产的煤矿(含省属煤矿)逐一进行验收确认,并根据矿井实际工作面申报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要素和井下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明确、规范有序,既要严把关口,又要方便企业。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因擅自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应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