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涉杀人被取保18年无果 申请国家赔偿203万

05.01.2016  10:35

  河南高炎龙申请国家赔偿203万

  律师称根据“两高”新司法解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昨天下午,河南农民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就其被认定为杀人犯判决并羁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法律援助的律师表示,该案系“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最新进展

  法院立案庭已收下赔偿申请书

  昨天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天工作日,高炎龙即拿着《国家赔偿申请书》,来到三门峡市中院立案大厅,要求该院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该《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高炎龙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三门峡中院对其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约52.9万元(从1992年1月13日被带走控制算起,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审释放日止,每日赔偿金额219.72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赔偿标准计算)。

  此外,高炎龙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经营损失50万元,“我当年从事编织袋买卖生意,从四川成都厂家买进编织袋,运回河南后卖给个体工商户,每年能有8万元左右

  的收入。我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抓捕后,关押2410日才被取保释放出来,造成近7年的经营损失,至少有50万元。”

  高炎龙称,他在被关押期间曾遭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随后他向记者展示了其手腕上等处留下的伤疤。高炎龙说,这给其精神上遭受极大伤害,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前述赔偿共计近203万元。高炎龙称,他将该申请书递交给三门峡市中院立案大厅内的刑事赔偿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留下其联系方式后称将向科长汇报,让其先等消息。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三门峡中院宣传科,对方称不知情,让记者联系赔偿办,但赔偿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案件回顾

  河南杀人案发回重审十八年无果

  1992年1月21日,河南农民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罪,被原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

  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没有重审。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12月21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告诉高炎龙,三门峡市政法委已牵头当地公检法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查程序。

  ■律师说法

  新法施行后首起向法院申请赔偿案

  为高炎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刘晓原表示,虽然灵宝市公安局至今未解除对高炎龙的取保候审、未对高炎龙撤案,三门峡市检察院也未提请三门峡市中院法庭恢复审理、未撤诉,三门峡中院也未结案,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新出台的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高炎龙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该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

  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刘晓原还表示,昨天是元旦假期后上班第一天,此案应属新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按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