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两部委关于2016年推进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31.05.2016  06:06

闽通信发展〔2016〕10号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铁塔福建省分公司,各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共建共享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要求

1.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要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办推进设区市主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支持。

2.铁塔公司要进一步统筹基站建设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基站建设。

3.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要尽快确定基站基础配套设施入站维护管理和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权属设施进场改造维护的具体流程及方案,并报我局。

4.各基础电信企业、各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企业要加大投入、加快实施已有建设项目(含既有住宅小区、校园、多业主共用商住楼等)光纤改造,履行共建共享程序,形成共同改造的共识;要积极承担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新建杆路、管孔必须满足一家以上企业的共享需求,新建入村光缆须预留4芯以上纤芯以备共享。

5.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和各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企业要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汇总与审核,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其中,各基础电信企业填报已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传输资源统计表(详见附件2),铁塔公司填报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统计表(详见附件3),各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企业填报已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统计表。

6.各基础电信企业要认真核查整治农村地区“三线交越”安全隐患。

二、处罚规定

对确认存在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影响用户自由选择权及造成事实排他的行为,除《实施意见》中的处罚规定外,我局还将按照《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举报受理

我局通过信箱、传真、信件等形式受理实名举报有关违反共建共享规定、违规搭挂、私穿乱接和各种破坏通信设施等行为。对所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后将从严从重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情况严重的,将抄送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和各集团公司。

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传真:0591-83175135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黎明街13号906室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

邮编:350025

 

附件:

1. X年X月已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共建共享情况统计表

2. X年X月传输资源共建共享情况统计表

3. X年X月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的数据统计表

(联系人:温洪明,电话:15750804895/0591-87111312,传真:0591-83175135,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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