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2014  18:36
  福建省审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文件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闽审职〔2012〕2号       关于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审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参加2009 、2010和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具备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具体的评审条件依据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拟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和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三)省审计厅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四)省审计厅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职改办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者提交省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一)省审计厅及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主管部门的职改办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三)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四)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七)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八)至少提交2~4篇符合人发〔2002〕58号文件要求的论文。发表作品的封面、目录、刊号、正文复印件各1份(代表作品一式2份),并从中选择、标明一篇代表作品参加论文鉴定。 (九)《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其中单位推荐意见,主要填写内容包括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的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审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研究成果以及对申报人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十)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一式1份(2000字左右,统一格式见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注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十一)《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简明表》一式25份(统一表式见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简明表须用A3纸打印并每张对折整齐(标题宋体、二号、加黑;正文仿宋、三号;每页右下脚编页码)。申报材料1~6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和7~11项按顺序装入袋内。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按照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的拟上报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审核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二)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1.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 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三)成果业绩、著述论文等评审材料的形成时间以评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准。 六、评审费用和报送材料时间及地址 (一)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字〔2008〕361号文件规定,参加评审人员每人须缴纳评审费55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各单位请于2012年9月1日前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送材料地址及联系人和电话: 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审计厅人事教育处 邮政编码:350003 联 系人:邱笑容 联系电话:0591–87870617   附件:1.《个人业务工作报告》样表 2.《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简明表》样表 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人发〔2002〕58号)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审计   职称   评审   通知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2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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